济源市慈善总会定向捐赠制度 (暂行规定)
发布:pchsjtue 时间:2020-05-18 15:33:11 浏览次数:1565
一、定向捐赠是指某企业或个人以自己的意愿通过向慈善捐资,转赠给受赠单位的规定地点和规定项目的专用资金。
二、其规定地点和规定的项目,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或地方社会公益和社会福利事业建设,或突发性的赈灾救灾、爆发性疾病、防疫等。
三、村(居)公益建设的建设项目经当地的镇、办同意,为合法、合理受村民、居民普遍欢迎的建设项目。
四、定向资金捐赠者的实物、资金必须来源明白、当场到位,防止利用慈善洗钱和不必要的讨债工作。
五、定向捐赠的定向资金通过慈善总会设立单独帐户,必须在规定项目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借用或移作它用。
六、慈善定向捐助资金的实施,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经三方(捐赠方、受赠方、本会)协商确定,会长签批后由办公室操作运行。
七、慈善定向捐助的受助方,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和协议,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专人负责,专款专用,讲究建设质量,接受资助方、慈善总会和社会监督,项目完成后通过审计验收,向当地村民和社会公布。
八、慈善定向捐助者享有慈善捐资的同等待遇。
九、本规定解释权属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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